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沈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35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1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1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3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