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19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息,及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95年6月27日,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丁○○於89年6月26日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新台幣(下同)307萬元,其中269萬元借款約定借款期限至119年6月26日止,38萬元借款約定借款期限至109年6月26日止,均以每月為
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91年12月26日起改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利率加2.55%機動計算,嗣後並隨同調整。
如有遲延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丁○○自95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確有擔任丁○○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借款人丁○○已於92年9月6日死亡,被告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丁○○邀同被告戊○○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
307萬元,並有前揭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自95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戊○○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所辯無力清償云云,並無從解免其負有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主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新台│利息│利率│違約金│原貸金額│││幣)│││││├──┼───────┼─────┼───┼───────────┼─────┤│1│2,430,782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269萬元││││5月26日起│4.59%│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2│305,536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38萬元││││5月26日起│4.59%│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合計2,736,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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