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死亡證明書及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補正被繼承人乙○○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及孫子女)姓名、戶籍謄本及已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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