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76號抗告人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怡蕾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故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計算上訴之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予以核定。上訴人未於上訴書狀記載上訴聲明,亦未依第一審法院裁定補正,應以上訴人在第一審受不利益判決之全部範圍(即推定為全部上訴),核計上訴裁判費。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抗告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倘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8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元(見原法院卷第230頁)。該裁定於107年7月19日送達抗告人,並依抗告人聲請以電子郵件於107年8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電子郵件傳送明細在卷可稽,復據抗告人自承在卷(依序見原法院卷第232、233、234頁)。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亦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原法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依序見原法院卷第245頁、本院卷第35-3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非合法。原法院於同年8月30日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本案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至刑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云云,則非補正裁判費程序所得審究。至抗告人雖於107年8月12日向原法院提出異議狀(見原法院卷第234-235頁),惟綜觀上開異議狀意旨仍係聲明請求停止訴訟程序至相對人被刑事起訴云云,是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駁回上訴,自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