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丙○○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1,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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