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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