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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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760號聲請人群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CT0000000正確發票人之名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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