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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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王絜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708,300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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