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如附件所示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債務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亦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核,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退郵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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