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探視子女方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探視子女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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