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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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公克,另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有關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中,就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更正為「驗餘淨重0.049公克」,證據部分補充「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980600069號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用以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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