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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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清娥 (NGUYENTHITHANHNG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義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474萬7,554元【即357萬4,274元+(美金4萬元×臺灣銀行107年4月3日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32)=474萬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