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九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而毋庸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七十年台再字第三五號判例參照)。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狀僅泛指「法官有違法」、「法官有違背法令」等情形,求為廢棄上開確定裁定,並未表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