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易美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素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昱宏
一、債務人高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伍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高素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昱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