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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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京翰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