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自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9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家欣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自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9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