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11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11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110號被付懲戒人 陳文昌 年7月16日退休)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陳文昌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巡佐(於
96年7月16日退休),其任職同警局第五分局期間,於85年間,結識民眾 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 等3人(下稱楊清林等人),楊清林等人為避免所經營之「歡喜就好」、「柔情似水」、「春夏秋冬」、「愛來愛去」、「水車姑娘」、「非我莫屬」、「歌聲戀情」、「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等KTV酒店,遭警方查緝妨害風化之犯行,自85年起至91年5月(18日),即共同謀議以每月交付賄款新臺幣(下同)5至30萬元不等之現金,行賄被付懲戒人。而被付懲戒人明知楊清林等人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在於要求不予查報取締上開KTV酒店之妨害風化犯行,竟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不予查緝楊清林等人之妨害風化犯行,合計收賄1,465萬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100年度偵字第396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4年1月27日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7月9日104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經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行為,有前述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依移送意旨及上揭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終了日期為91年5月18日,距本件懲戒案件移送本會之日,即104年8月19日,有本會收文戳記可按,顯已逾10年,依首揭規定,自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之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高秀真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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