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14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 林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應補充增列「法定代理人林育琳」之記載,均住於彰化縣○○鎮○○路○○○巷○○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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