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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