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訴人 陳幸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玲音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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