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債權人劉語詅債務人 張榮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已將本件債權讓與之情形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張榮哲之釋明證據。
三、關於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之票號583781、583780號本票已依法向發票人張榮哲為提示之釋明證據,及該二紙本票之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