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被繼承人 梁匯洲 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梁匯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梁匯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匯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為國軍退除役官兵,於98年7月8日死亡,而其在臺灣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鈞院准以98年度家催字第353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而因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有大陸地區人民 梁林川 、 梁文華 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榮民個人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
353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家事法庭准予聲請繼承備查函稿、登報資料為證(均為影本)。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353號及98年度聲繼字第80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公示催告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既無屬於臺灣地區人民之繼承人,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但書所定被繼承人臺灣地區繼承人所賴以居住而不得為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之標的;且被繼承人在臺灣又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姜國駒◎附表:
一、土地:
㈠、中壢市○○段○○○○號土地,面積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㈡、中壢市○○段○○○○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建築物: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弄16衖7號,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