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0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