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國瀧選任辯護人談虎律師
陳佑寰律師被告 楊東峰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張家訓 律師 李傳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國瀧、楊東峰2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1年6月18日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檢察官就被告之起訴法條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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