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 邱鈺純 被上訴人 陳俊亮
3樓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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