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承恩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承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復未能與告訴人 林慧挐 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予告訴人,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攝股
109年度偵字第9142號被告蔡承恩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
號居臺中市○○區○○○路○○○巷○○○
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承恩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晚上8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歐熊網咖店」旁巷內,因欠缺安全帽戴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林慧挐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750元),得手後供己戴用,再乘坐不知情之友人 蘇劭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林慧挐發現安全帽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慧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承恩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慧挐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證人 蘇劭於 警詢時之證述可佐。此外,並有員警之職務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測繪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7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犯罪所得,惟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檢察官林宏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黃佳琪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