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以80年度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80年9月4日確定。茲檢察官以該罪與其餘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於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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