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474號上訴人TRANDANGDAT(中文名: 陳登達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TRANDANGDAT(中文名:陳登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並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另案(即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83號案)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與本案所為販賣大麻犯行,應予分論併罰,而非同一案件等情,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又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所為本件犯罪,如何在客觀上不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因而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情甚詳,核其此部分論斷,於法並無不合。且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難遽指為違法。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猶謂本案與另案為同一案件,另案判決既已確定,本件應為免訴判決,且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為不當,量刑亦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何信慶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