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行使變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間分別因竊盜及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七月均告確定在案,嗣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警惕,復基於行使變造車牌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九月中旬至同年十月初之某日間,在臺中縣后里鄉公館村新店庄十五號其住處旁,將其母親 張秀玉 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車牌0面,以石塊刮損其上英文字母「L」及數字「九」之方式,變造車牌號碼為「IAV-一三三」號,並懸掛於上開重型機車上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機車牌照管理、警察機關查緝人犯之正確性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使用人。丙○○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騎乘前揭機車,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接續四次至如附表一編號一號所示地點,先後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一至一之四號所示財物,且於每次得手後即先予變賣(各次詳細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銷贓時間、銷贓地點及變賣金額均詳如附表編號一之一至一之四號所示)。嗣又另行各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為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號所示竊盜行為,且於各次行竊得手後,均將所竊得財物予以變賣(各次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銷贓時間、銷贓地點及變賣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號所示)。嗣經警察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號所示資源回收場清查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乙○○、甲○○於警詢中證述遭竊情節;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號所示資源回收場負責人 李啟崇 、 廖士賢 、 呂桂枝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察職務報告書、車籍基本資料查詢畫面、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攝影機翻拍照片、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車輛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丙○○上開行使變造車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一至一之四號所示行為,係因其所騎機車無法一次搬運完成,始分四次搬運行竊,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在卷。再綜核被告該日四次行竊時間、變賣贓物時間、載運贓物所需費時間等節,堪認被告該四次竊盜舉動確屬時間密接、地點同一,且係基於單一竊盜犯意發為數個舉動,足認被告此部分供述尚可採信,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一至一之四號所示竊盜行為,應屬接續犯,公訴人誤認被告該日四次竊盜舉動,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云云,尚有未合,附此指明。至被告雖另於翌日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再至如附表一編號一號所示同一地點行竊(有本院九十七年度沙簡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惟被告該案竊盜犯行與本案此部分竊盜犯行如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斷無相隔二十四小時以上理,是被告該案竊盜犯行與本案此部分竊盜犯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二者並無何實質上一罪關係,併此指明。再者,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四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於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間分別因竊盜及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七月均告確定在案,嗣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各次變賣贓物所得,被告犯罪後能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就其上開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行使變造車牌犯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本次刑法修正既廢除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為達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目的,自不宜以原有連續犯或常業犯量刑標準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依據,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前科素行、被告竊得財物價值計約新臺幣一萬元,變賣贓物所得非多、犯罪次數、被告犯罪後能於警詢及偵審中直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其所犯上開四次竊盜罪所處之刑,以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為宜,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得財物(價│被害人│銷贓時間│銷贓地點│變賣金額││││││值:新臺幣)││││(新臺幣)│├───┼───┼──────┼────────┼──────┼─────┼─────┼─────┼─────┤│一│1-1│96年10月21日│臺中縣后里鄉三豐│鋁製防盜窗2│丁○○│96年10月21│臺中縣后里│405元││││上午9時10分│路212巷2號旁之倉│片││日上午○○○鄉○里路45│││││許│庫前(起訴書誤載│││40分許│巷36之5號││││││為臺中縣后里鄉三││││之廣順資源││││││豐路212巷2號)││││回收場(負││││││││││責人丁○○││││││││││)│││├───┼──────┼────────┼──────┼─────┼─────┼─────┼─────┤││1-2│同上日上午9│同上│鋁門2片│同上│同上日│不詳│不詳││││時51分許││││││││├───┼──────┼────────┼──────┼─────┼─────┼─────┼─────┤││1-3│同上日中午12│同上│紗門2片│同上│同上日13時│臺中縣后里│630元││││時45分許││││2○○○鄉○里路45││││││││││巷36之5號││││││││││之廣順資源││││││││││回收場│││├───┼──────┼────────┼──────┼─────┼─────┼─────┼─────┤││1-4│同上日15時18│同上│紗門1片│同上│同上日15時│同上│900元││││分許││││40分許││││├───┼──────┼────────┼──────┼─────┼─────┼─────┼─────┤│││││以上財物合計││││││││││價值約7000元│││││├───┴───┼──────┼────────┼──────┼─────┼─────┼─────┼─────┤│二│96年11月11日│臺中縣后里鄉泉州│電線1捆(2.│甲○○│96年11月11│臺中縣大甲│460元│││上午9時許│路49號│7公斤)││日11時○○○鎮○○路││││││││許│193號之源│││││││││成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廖士賢)││├───────┼──────┼────────┼──────┼─────┼─────┼─────┼─────┤│三│96年11月12日│同上│電線2.3公斤│同上│96年11月12│同上│391元│││上午8時許(││││日上午8時│││││起訴書誤載為││││45分許│││││上午10時許)│├──────┤││││││││註:以上2次│││││││││財物價值合計│││││││││約1000元)│││││├───────┼──────┼────────┼──────┼─────┼─────┼─────┼─────┤│四│96年11月15日│臺中縣后里鄉墩北│鋁門窗材料1│臺鴻股份有│96年11月15│臺中縣后里│912元│││13時│村甲后路647之16│袋(24公斤,│限公司│日13時1○○○鄉○○路│││││號│價值約2000元││許│674號之昇││││││)│││葆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呂桂枝)││└───────┴──────┴────────┴──────┴─────┴─────┴─────┴─────┘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罪名│宣告刑│├──┼──────┼────┼───────┤│一│96年10月21日│竊盜│有期徒刑陸月。│├──┼──────┼────┼───────┤│二│96年11月11日│同上│有期徒刑參月。│││上午9時許│││├──┼──────┼────┼───────┤│三│96年11月12日│同上│有期徒刑參月。│││上午8時許│││├──┼──────┼────┼───────┤│四│96年11月15日│同上│有期徒刑參月。│││13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