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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