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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