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8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04月30日以95年度港簡字第38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58號),判處拘役50日,並於95年05月2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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