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妹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陳厝寮1之1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諭知新臺幣伍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陳厝寮1之1號,惟因家屬 路遠 籌款不及,未能當天具保而被羈押,現已籌得上開款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審酌後,准予被告甲○○取具並繳納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後,停止羈押,同時限制住居於雲林縣水林鄉土厝村陳厝寮
1之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王紹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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