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貳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壹│貳佰貳拾│││││四│││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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