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90號聲請人 劉安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順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11紙。
三、附表11張本票票據號碼未填寫,請填寫11張本票票據號碼。
四、11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