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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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異議人聯誠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子稘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梁駿勝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業已均屆清償期,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