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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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2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鄭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40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8,112元自
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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