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告 陳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