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債務人 尤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5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2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5利息,暨違約金723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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