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108號原告 黃采淋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被告 陳靖騰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
曹晏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30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須檢附具體事證、法律見解根據,如有證據請求調查併請陳明),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交付投資款之損害,與被告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
條1項之洗錢犯行,有何關連?(請特別針對原告交付款項時點、被告行為時點予以說明)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息日得否統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