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彥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陳彥霖之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彥霖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專案申請日104年5月4日之申請書暨補償款約款,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