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469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金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申請日:105年11月9日之申請書(含補償款約款)。(貴公司提出之申請書為102年8月21日)
二、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申請日:105年11月3日之申請書(含補償款約款)。(貴公司提出之申請書為101年12月20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