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3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3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學德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附表所示之離役時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學德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而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被告前無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擅離職役之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起訖時間離役時數1於113年9月15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月18日8時返回服勤止59小時2於113年9月29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0月4日7時返回服勤止106小時3於113年10月7日13時許起至翌(8)日8時返回服勤止19小時4於113年10月16日21時未返宿起至翌(17)日13時許返回服勤止16小時5於113年10月27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1月3日21時返宿止168小時合計離役時數:368小時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106號被告呂學德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德為桃園市113年第Z254梯次替代役役男,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徵集,並於新訓後入內政部消防署服替代役,詎其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基於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意,於113年9月15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月18日8時返回服勤止、9月29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0月4日7時返回服勤止、10月7日13時許起至翌(8)日8時返回服勤止、10月16日21時未返宿起至翌(17)日13時許返回服勤止、10月27日21時未返宿起至11月3日21時返宿止,擅離職役期間累計逾7日。
二、案經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學德供承不諱,並有桃園市113年第Z254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役籍表㈡役男體格檢查表、個人出勤統計查詢列印資料、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檢察官林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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