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債務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一般房貸新臺幣(下同)7,78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起至124年1月13日止,嗣債務人申請寬限期一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約定條款第十二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竟於107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6,843,9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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