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泊宬
王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清楷李何碧珠李晨顥 及王依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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