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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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 呂慧津 代理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40773-5││1│1000││├──┼───────────────┼──────────────┼────┼───┼────┼───┤│002│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40774-7││1│1000││├──┼───────────────┼──────────────┼────┼───┼────┼───┤│003│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40775-9││1│1000││├──┼───────────────┼──────────────┼────┼───┼────┼───┤│004│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3027-7││1│41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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