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47號上訴人 廖嘉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英俊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4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6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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