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2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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