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芷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