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麥仁華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鄭松安 被上訴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胡芷瑜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江怡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